
事項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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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身份:本人反映
訴求內容:廣州白云區(qū)石井工業(yè)區(qū)南亞紙漿模塑設備有限公司要搬遷至佛山,本人不愿同行,合同簽約三年,已滿一年工齡,還有兩年合同簽約,公司能否賠償于我
聯(lián)系地址:廣州白云區(qū)石井南亞紙漿模塑設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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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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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政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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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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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于您反映的問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jù)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jīng)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xié)議的。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jīng)濟補償:(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2020年11月13日